邵市政办发〔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夯实河长制基层基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乡(镇)、村河长制“两长两员”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关于加强乡(镇)、村河长制
“两长两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河流水库(以下简称河库)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夯实河长制基层基础,推进乡、村“两长两员”管理规范化,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性,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办河湖〔2019〕267号)、湖南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村河长制湖长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河委办〔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长两员”是指全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河(库)长、河道警长,乡镇(街道)河长办工作人员、村级河库保洁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乡、村级河(库)长作为乡、村河库管护直接责任人,履行巡河(库)、护河(库)职责。
第四条“两长两员”工作职责:
(一)河(库)长
1.乡级河(库)长。实施“一河(库)一策”,制定“一河(库)一策”方案,确定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并组织抓好落实;对责任河库经常开展日常巡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河(库)长或相关部门报告;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及村级河(库)长履职尽责;完成上级河(库)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库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
2.村级河(库)长。落实“一河(库)一策”的工作任务,在村(居)民中广泛开展河库保护宣传,组织制订并实施河库保护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管护河库经常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库)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按照上一级河(库)长要求,落实责任河库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管护等工作任务。
(二)河道警长
1.乡级河道警长。对辖区河库经常开展治安巡查,做好涉水纠纷、隐患排查研判工作,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涉水矛盾纠纷,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相关执法单位顺利开展工作;发现不能处置的问题及时报告乡级河(库)长或县级河道警长;协助乡级河(库)长和县级河道警长开展工作。
2.村级河道警长。对辖区河库开展治安巡查,做好涉水纠纷、隐患排查研判工作,及时向乡级河道警长通报涉水矛盾纠纷,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助乡级河道警长依法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村级河(库)长和乡级河道警长开展工作。
(三)乡镇(街道)河长办工作人员
承担乡级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河(库)长参谋助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拟定乡级河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编制并督促实施“一河(库)一策”方案;对上级交办、公众举报的投诉事项进行分办、督办,对同级河(库)长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库)长及时查处;统筹协调乡级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库保护工作,指导村级河(库)长开展工作。
(四)村级河(库)保洁员
负责对管护区域内的河库进行日常保洁,保持河坡、水面清洁,按要求清理打捞堤(坝)岸、河库保护范围内和河内垃圾、杂物、水面漂浮物,并对打捞出的各种垃圾进行清运或无害化处理;对发现的河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上报村级河(库)长或乡镇(街道)河长办。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备河库档案,建立健全河库管理维护、清洁保洁、巡河护河、问题交办等制度,逐步建立河库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所属河库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在此次乡镇(街道)机构改革规定的党政机构限额内,统筹设置河长制专门工作机构。机构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明确1-2名专职人员(原则上3万人口以上不少于2名、3万人口以下的不少于1名)负责乡镇(街道)河长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巡查河库是乡、村河(库)长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方式。严格按照省河委会规定的巡河频次开展河库巡查工作,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岸线、排污口、采砂、固体废弃物、畜禽养殖、涉河建筑物、涉水活动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污染河库水质、破坏水环境和“四乱”等违法行为。乡级河(库)长巡河(库)使用APP打卡,无法打卡时做好巡河补录登记;村级河(库)长巡河(库)须做好巡河(库)日志。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交办处理,本级河(库)长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河(库)长,对上报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直至问题解决。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有效实施。
(一)乡镇(街道)河长办工作经费按3万人口以上乡镇(街道)河长办工作经费不低于5万元,3万人口以下乡镇(街道)河长办工作经费不低于3万元。村级完成河长制工作任务奖励工作经费不少于1000元/村(社区)。
(二)河道保洁经费:省管河道不低于7000元/公里/年,市管河道不低于5000元/公里/年,县管河道不低于4000元/公里/年,乡管河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年的标准。
(三)涉水案件完成较好的乡镇(街道)河道警长每年奖励工作经费1-2万元。
(四)加大河库管理与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开展河库保护、河库划界、“清四乱”等工作任务完成,所需专项行动整治经费另行足额保障到位。
第九条 县城及以上城区河道可聘请专业河道保洁公司实施河道保洁。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级河(库)保洁员的设置和管理,省、市管河道原则上设立专职保洁员,省管河道每2公里不得少于一名保洁员、市管河道每3公里不得少于一名保洁员,县、乡管河道依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保洁员。
打捞上岸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坝前垃圾偷排偷放。
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实施河长制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库管护工作,充分发挥“民间河(库)长”、“河小青”、环保志愿者等社会团体的辅助作用,发挥群众管护河库自主作用,村级河(库)长将河长制工作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河库保护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优秀河(库)长”、“优秀河道警长”、“优秀河(库)保洁员”评选活动。
县市区河长办要组织乡级河(库)长、乡镇(街道)河长办工作人员、乡村两级河道警长开展业务培训。乡镇(街道)河长办要组织村级河(库)长、村级河(库)保洁员开展业务培训。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河长制考核制度,由县市区河长办组织,主要对河(库)长履职情况和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河长制激励机制,对河长制考核结果优秀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河库管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河(库)长、河道警长、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责成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于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相关河(库)长、河道警长和相关责任人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等方式严肃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