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
政策通知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8/02/22 8.7k 阅读 269 点赞

邵市政发〔2018〕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行政机关各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新一届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省委和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邵阳市委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加快实现富饶美丽幸福新邵阳目标而努力奋斗。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较长时间离邵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和“二中心一枢纽”战略,推进“三个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着力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六、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十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和修改、废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持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充分反映全市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切实解决邵阳的实际问题。

健全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科学编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或废止。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实现废、改、立相统一。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草案、重大规划、重要项目、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咨询机构参与。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开展协商,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政务公开和监督制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办好“市长信箱”,搭建政民互动平台,扩大公众参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九、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市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健全督查激励与问责机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省委书记、省长讲话和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有关负责人(文秘、法制、金融、督查、综调等)及发改、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十、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政策精神;

(二)各位副市长报告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三)通报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须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向市长请假,并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审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当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降低成本,能合并开的坚决合并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应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部门反馈意见时,须标注签发人,加盖部门印章。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二、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得升格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优化办文程序,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九章工作纪律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邵出差、休假,必须报市长同意,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邵出差、休假及领导班子成员轮休方案,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实施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继续整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禁止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照顾,为在企业工作的亲属提供帮助,搞权钱交易。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全市中心工作精选主题,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实际问题。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及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考察调研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

六十七、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处级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