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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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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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 |
1、异地补绿怎么具体落实? |
采纳 |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另行出台相关可操作性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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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条例只适用市本级,绥宁不用实行“砍一伐三”的处罚限制,因绥宁是山城树木太多,也不要修建太多公园,基本开门就见绿。城市绿地率由各县自主决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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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例中最好别设行政许可权,中央已经减少行政审批了。 |
采纳 |
遵照上位法,未增设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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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处罚由城管执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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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例中处罚少设,多进行媒体曝光处理。 |
采纳 |
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会注重宣传、警示、曝光等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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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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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 |
6、条例中可设立建立树木科普示范牌、墙、绿地等条款。 |
采纳 |
古树挂牌保护示范墙,科普绿地这个可根据具体需求出台相关鼓励、推广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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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建议在“同步竣工”后增加“同步使用”,确保规、建、管的实施力度。 |
未 采纳 |
“同步竣工”初为“同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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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二十二条:“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相关管线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前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后加入“产生的费用由相关管线单位承担”。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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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公民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补办手续。”建议改为“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公民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应先向有关部门告知后,再进行移植或者砍伐,并与7个工作日后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
未采纳 |
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公民生命安全时,以抢险为重以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为重,不适宜先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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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三十二条:建议以面积计算处罚金额 |
未采纳 |
绿地植物配置标准不同,品种不同,不宜以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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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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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市委 |
11、该条例中公园绿化的相关条款,应与我市《邵阳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一致。 |
未采纳 |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涵盖《公园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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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条例中体现“四边五年绿色行动计划”的要求。 |
不采纳 |
“行动计划”只是一时的决策,不具有长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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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立“禁止开发绿地保护机制” |
采纳 |
条例中已经明确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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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
14、建设移交程序,增强园林技术力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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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第二十五条“(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包括楼顶搭建种养花草、菜等,请明确。 |
未采纳 |
这里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是绿化屋顶绿化是鼓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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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强绿化建设,通过立法让全员参与,倡导全民爱护绿化建设。 |
采纳 |
条文中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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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强山体的保护。 |
采纳 |
条文中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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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鼓励绿化生态餐厅、绿化农庄立法的相关条例。 |
未采纳 |
这是绿化相关行业的个案,不宜在立法中经条文形式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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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大城市绿化的建设,注重绿化物种的多样性保护。 |
采纳 |
条文中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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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强立法的管理、监督、维护职能。 |
采纳 |
条文中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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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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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
21、第三条“突出古城风貌”改为“突出地域和历史文化特色”。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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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五条“加强推广新理念、新科技,选育、引进适应本市的新品种”应有限制性条款。 |
未采纳 |
植物的多样性条款已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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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八条执法管理部门的执法责任 |
采纳 |
条文中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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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
1. 目前邵阳的绿化现状特色不明显。 |
采纳 |
这个属于绿化设计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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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条例的指标符合国家要求,但结合邵阳实际,建议城市新区绿地率不低于38%。 |
未采纳 |
绿地率要求不易设置太高,不是所有地段都能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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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条例的城市绿化管理主体不明确,城市绿化建设工作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养护管理等工作,需要专业人士来实施,建议加强城市园林部门的工作职能。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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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政协 |
1.根据中央(2015)37号精神,有条件的城市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部门——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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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例应依国家、省关于绿化法规,建议确定为《邵阳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细则》。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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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例应充分考虑林业部门的管理职能。 |
采纳 |
林业部门主管建成区外的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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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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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风景 园林绿化协会 |
1、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和综合执法”改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和综合执法”,明确分工。 |
部分 采纳 |
1、尊重园林行业的专业性,由专业的单位管理专业的事; 2、风景园林行业在归类上属于建设行业,理应由建设管理部门管理; 3、园林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更优越的发展条件,由建设管理部门管理更适合园林企业的发展; 4、邵阳市风景园林绿化协会归属于建设局,改变管理体制不利于工作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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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纳入条例中。 |
部分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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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园林规划设计室 |
需强化园林建设规划在《邵阳市绿化条例》的作用。 |
采纳 |
条例中已经具有该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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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花卉科研所 |
1、建设优质的城市绿化项目,必须要有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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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地建设需要引进优质的适用于本城市的苗木花卉品种。 |
未采纳 |
条例中已经具有该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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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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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 |
1、第十条第二项,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的规定,超过《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30%的标准,建议不超出上位法规定。 2、第十二条第二项,“城市附属绿地”概念不清晰,与责任主体“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不符合。 3、第十三条第一项“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议修改为“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避免与上位法冲突,扩大部门权限。 4、第十四条关于绿化设计的理念,比较抽象,不适合以法律条文作强制性规定,建议删除。 5、第十七条关于“异地补绿”,建议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而不是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6、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内容重叠,建议合并到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及公民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实行先砍伐后报告。 |
1、未采纳; 2、已修改; 3、已修改; 4、未采纳; 5、未采纳; 6、已修改 |
1、我市为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此次设置新建区绿地率35%也是按照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设定。 2、绿化设计的理念是我市绿化建设的核心。 3、“异地补绿”属于2017城市绿化条例修改后采取的创新,我市借鉴北京等地先进经验,此种做法有效的保障城市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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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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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区 |
1、一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条例,《邵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议将条例改为办法或规定。 2、概念混淆。城市管理部门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系两个不同的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参见《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3、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可考虑先谈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再谈个人的法律责任。 4、有惩有奖,可以设立对园林绿化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的法条。 |
1、未采纳; 2、未采纳; 3、进一步讨论; 4、未采纳 |
1、我市已于2016年3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可制定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 2、城市管理部门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由“三定”方案确定。 3、园林绿化建设属于部门的本职工作,有关奖励按照公务员法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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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 |
1、《条例》在第二十六条已规定了在绿地的禁止行为,主要提到的是“擅自”行为,但如果涉及商业、服务的需要,应当经许可批准后可以从事相关活动。建议增加:“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缺少对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处罚措施,可能造成执法不公局面。建议增加:“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缺少对处罚措施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建议增加:“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未采纳; 2、未采纳; 3、未采纳 |
1、公共绿地属于禁止商业活动地点; 2、新修改版本三十三条已作出明确规定; 3、行政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不再累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