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的公告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证人、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于2017年4月中旬对《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原《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举行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
(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就办法修订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17年4月7日止。
(三)方式和途径
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可当面提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交。当面和信函提交的,收件人为: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5栋烟草局办公楼4楼403室)。传真:5390146,电子邮箱:283786265@qq.com。
二、听证
(一)申请人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备申请办理、正在申请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制品消费者,其他与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同时,出席听证会的申请人代表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独立表达意志、语言表达能力良好。
(二)申请时间及方式和途径
报名申请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至28日。
申请人可到本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法制部门当面办理申请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地址同上)提出申请。联系电话:5390357,传真:5390146,电子邮箱:283786265@qq.com。
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职业、有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代表身份等信息(见所附报名表)。
(三)听证参加人的确定
参加听证人数最多35人。如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数超过35人,将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听证参加人。
(四)听证通知
举行听证会前7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通知听证参加人。
附件:1.参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会报名表
2.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
2017年3月2日
附件1
参加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会
报名表
所在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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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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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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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联系方式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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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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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身份 |
1. 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号码)□ 2.申请办证户□ 3.消费者□ 4.其他□ (在相应的“□”内打“√”;是持证户的,需填写本人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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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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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2
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证人、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我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的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本市所辖县(市)烟草专卖局可以另行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制定本地的合理布局规定或者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合理布局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准入条件;合理布局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合理布局规定应当科学合理,符合辖区烟草市场实际。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布局规定以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合理布局规定不得含有歧视性或差别化条款;烟草专卖局在审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办证条件时,应当公平公正适用本办法的合理布局规定。
第五条 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等区域,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下的,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上(含200个)的,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八)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十)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一)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十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对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申请人,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
本条前款所指的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孤寡老人等。但每户仅限办一个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第八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作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之间的合理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即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大门中心点出发,按照正常的行走线路(即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并绕过其他建筑物和固定障碍物的行走路径),到达相邻中小学校最近进出通道口的最短路径。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中学,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条本办法由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7日印发的《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2〕1号)已经过期失效,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