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决策部署精神,规范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全面提升我市文明交通指数,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市城区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认定标准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在过渡期内,对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不高于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具有良好脚踏骑行能力的合格产品,按电动自行车管理;超过以上标准的,一律按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管理。
二、整治重点
1、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
2、电动自行车非法出租营运的;
3、电动摩托车闯禁区的;
4、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违法载物,闯红灯,逆行,乱停车,乱占道,非法改(加)装,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1、对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许可证、合格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电动摩托车闯禁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扣车。
6、电动自行车轻微违法的,对驾驶人组织不少于两个小时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进行不少于1个小时的文明劝导。
7、阻碍民警或者质监、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
1、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借道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2、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
3、不得逆向行驶。
4、横过机动车道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线应当从人行横道线通过。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6、驾驶电动自行车除可以搭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外不准违法载人,搭乘6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准载人。
7、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15公分;长度前端不得超出前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公分。
8、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9、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10、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邵阳市公安局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邵阳市工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