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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07/25 1.5k 阅读 67 点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索引号: 4305000001/2018-00982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8-07-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7-25 有效期: 永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7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7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7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7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7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7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