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邵阳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产权移交工作机制,加快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3478115@qq.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
附件: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邵阳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产权移交工作机制,加快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城区(包含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新建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本办法所指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项目,是指在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开发用地的项目。本办法所指配套学校是指在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为其所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辖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三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居民住宅小区人口数按每户平均4人测算,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数分别按千人指标35人、70人、35人、20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班额分别按30人、45人、50人、50人计算。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5千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按规划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1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还应规划配建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及以上住宅小区的,还应按规划配建初中;规划建设8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还应按规划配建高中。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和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配置标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上述开发规模的住宅项目,或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异地配建。
第七条达到第五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未达到第五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小区,或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区人民政府配建或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服务半径内多个开发商联合异地配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其承担的配建成本。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布置或者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规划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其建设标准应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修订版)》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内容包括校舍、运动场地和附属设施等。建设质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要求,装饰装修应达到搬入或安装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即可使用的深度,建筑质量需经整体验收合格。
第十条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品住宅首期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将其录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的税费优惠政策。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按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属地人民政府,由属地人民政府交由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属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筑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前配套学校校舍、运动场地和附属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设备设施购置等相关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配套学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区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编制和审批住宅建设规划时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和审批就地或异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配套学校的。
(二)不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或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控规用地的;
(三)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前,不征询属地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意见的;
(四)异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的,没有将配建成本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的;
(五)侵占、挪用、截留已收取的配建成本费用,没有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学位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土地挂牌的住宅小区,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支持教育事业和承担社会义务,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本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参照本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新建住宅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及产权移交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