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湖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 ||
| 索引号: | 4305000006/2015-00074 | ||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15-04-2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5-04-27 | 有效期: | 永久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湖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实施,每5年举办1届,旨在表彰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每届“湖南慈善奖”具体奖项设置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确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其中表彰集体不超过50个,表彰个人不超过100个。
第四条 “湖南慈善奖”评委库由党政军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事业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设6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30个,个人席位30个。
第五条每届“湖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省民政厅从评委库中选取21名评委组成当届“湖南慈善奖”评委会,其中包含6名指定评委,由省民政厅和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其余为随机抽取。
担任评委的机构,应选派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
评委个人参加“湖南慈善奖”评选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湖南慈善奖”评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办。
“湖南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可选择与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七条 “湖南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湖南慈善奖”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八条各市州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向“湖南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九条“湖南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我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等关于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对于自荐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将向自荐者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条“湖南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当届“湖南慈善奖”建议提名名单,报评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湖南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第十二条“湖南慈善奖”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评委所投选票需附个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三条“湖南慈善奖”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并参考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湖南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公示和征求意见后,报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五条省民政厅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连续两届获得“湖南慈善奖”的个人,可授予“湖南慈善家”荣誉称号,作为终身荣誉,此后可不再参评“湖南慈善奖”。参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受时间和届次的限制。
第十七条被推荐或自荐参加“湖南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