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
| 文件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 | ||
| 索引号: | 4305000006/2014-00047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14-09-0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4-09-02 | 有效期: | 永久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经民政部2013年6月27日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公布于下:
一、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主要证明申请人是合法设立的组织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是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是自然人的,应当证明18周岁以上且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养老机构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机构名称需分情况审核:拟进行民非登记的养老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拟进行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名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名称预核准,拟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面积1000平方以上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以下出具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其中验资证明主要指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对养老机构兴办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