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办法 | ||
| 索引号: | 4305000006/2012-00037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12-09-2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2-09-26 | 有效期: | 永久 |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不断促进城乡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施保的原则和方法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标准有别的方法,合理确定分类施保对象,突出保障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困难。
二、分类施保的对象、范围及方法
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和管理。
(一)重点保障类(A类):
1.城市低保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居民;
2.二级以上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居民。
对上述人员在享受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每年审核一次。
(二)特殊保障类(B类):
1.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或虽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
2.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3.多胞胎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
4.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必须是省招办统一录取的)、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
5.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6.年满60岁的残疾人。
7.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
对上述人员在享受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每年审核一次。
对于同时具备重点保障类和特殊保障类条件的,采取就高和只能享受一个条件优待处理。
(三)基本保障类(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生活存在暂时困难或家庭困难程度相对较小的人员,实行低标准救助,一般只批准其享受城乡低保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到期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三、资格认定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凡符合上述分类施保条件的,按原申请审批程序持下列相关证明办理:
(一)、残疾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信。
(二)、“三无”人员,持身份和社区出具的个人情况及财产情况证明。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及赡养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出具的无赡养能力证明。
(四)、单亲家庭中正在就读的子女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持户口簿、身份证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学校证明。
(五)、多胞胎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持户口簿;
(六)、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持县级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四、管理办法
分类管理实行微机与档案分类管理同步实施。A、B、C三类保障人员档案要做相应的标识,进行分类管理。上述三类人员档案均要求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县市区民政局归档,花名册由社区居委会留存。各县市区民政局对批准享受低保的对象在微机录入时,应对三类人员分类录入,并在不同类型人员领取证号前加不同的符号:A类人员的领取证号前加“A”,B类人员领取证号前加“B”,C类人员领取证号前加“C”,在调节类别里增加“A类”、“B类”两个名称并录入调节标准。
五、相关要求
(一)、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按本办法重新核定,及时调整待遇;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低保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低保对象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就业安排以及在不同区域重复享受低保等违规现象,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格按照城乡低保有关规定,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取消其低保待遇,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五)、本办法从20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来的邵民保字【2006】4号《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