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审理案件管理办法
| 文件名称: |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审理案件管理办法 | ||
| 索引号: | 4305000009/2016-01213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16-06-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6-06-29 | 有效期: | 永久 |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审理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参照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一般要实行公开审理。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裁决。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下列情况应当不公开审理:
(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 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五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承办人。
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告应当张贴或登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上。
第六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未经仲裁庭公开查明的事实和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仲裁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庭认定。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布裁决结果。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仲裁庭进行。除流动仲裁仲裁庭外,庭审活动不得在办公室等非专门场所进行。
第九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人员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除外。
公民旁听须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并进行登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旁听证由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
第十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人事仲裁庭纪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和境外记者的旁听应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