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16〕第6号
| 文件名称: |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16〕第6号 | ||
| 索引号: | 4305000009/2016-01211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16-06-1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6-06-15 | 有效期: | 永久 |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6〕第6号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双坡南路得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金莲
2015年11月26日,李再喜等人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我局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现查明:你单位无故拖欠李再喜等7人2014年12月、2015年1月、2月、3月、8月20日—30日、10月、11月份工资共计153566元。2015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15〕第S4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李再喜等7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未改正此违法行为。据此,我局于2016年1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16〕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李再喜等人身份证复印件;2、李再喜等人银行流水账单;3、邵市人社监询字〔2015〕第S33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4、邵阳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欠薪明细表;6、邵市人社监令字〔2015〕第S4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7、邵人社监告字〔2016〕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二条:“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也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你单位“拒不改正”的行为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