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流程及注意事项
| 文件名称: |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流程及注意事项 | ||
| 索引号: | 4305000009/2016-01203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16-03-1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6-03-16 | 有效期: | 永久 |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流程:
第一步:到财务科出纳处领取已审核签字的核定表及发票,并在原始发票上签字;
第二步:将领取的核定表及已签字的发票交出纳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领据;
第三步:出纳将审核后的资料交会计、科长复核无误后付款。
二、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注意事项:
1、 每月领取待遇时间为10-20日;
2、 由单位专管员凭专管员证到财务科领取工伤待遇,只能转账到各单位,不能支付现金,如要转账到工伤病人本人账户,需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单位盖章后,报工伤处领导签字后方能转账;领取伤残待遇时专管员要携带工伤职工手册进行登记才能领取待遇。
三、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1、单位必须于缴费的当月来开发票,月底最后几天缴费的于下月3日前来开发票;
2、开具发票时要带的资料:征缴科开具的征缴单、银行进账单。资料不齐不予开发票。
四、单位到财务查阅原始凭证和复印银行回单时,必须出示专管员证或个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