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解读 | ||
| 索引号: | 4305000009/2015-01197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15-07-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5-07-29 | 有效期: | 永久 |
《关于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解读
《关于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妥善解决婴儿医疗保险问题,参照省内其他市州相关医保政策,结合我市医保实际情况而出台的。
一、《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发〔2008〕4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30天后,并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在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从缴费的下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此市民反响很大,针对婴儿医保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对省内各市州有关婴儿医保政策做了详细了解,认为对我市婴儿医保政策有必要进行调整。
二、《通知》所要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想为刚出生的婴儿及时提供医疗保障,对在1周岁以内参保的婴儿取消3个月的等待期,使他们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解决了以前婴儿从出生之日起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使不同时期参加医保的婴儿均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通知》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全市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婴儿。
四、《通知》中几点说明
1、“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是指父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三种医疗保险中的一种即可,但父母必须都要参加医保;
2、“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中的“当年全部保费”,包括当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和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的人均金额;
3、《通知》中的第三条,是指1周岁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小孩,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是指没在规定期限内正常参保的小孩,从缴费的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