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索引号: | 4305000009/2015-01092 | ||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15-07-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5-07-29 | 有效期: | 永久 |
邵人社发〔2015〕6号
关于调整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妥善解决婴儿医疗保险问题,参照省内其他市州相关医保政策,结合我市医保实际情况,现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4号)关于我市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在出生之日起28天(含28天)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的婴儿,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医保,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出生28天后至1周岁(含1周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儿,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医保,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可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1周岁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相冲突的相关政策自行废除。
邵阳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