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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2019/04/16 1.5w 阅读 380 点赞

关于公开征求《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7 07:39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为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发电子邮件至shaoyanglifa@163.com。

联系电话:0739-5391316(兼传真)

邮政编码:422000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379号

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邵水,是指邵东县双凤乡回龙峰西北麓至邵阳市区沿江桥的干流及槎江、檀江、红旗河、西洋江(又称龙山河)、石坝河(又称落水河)等支流。

本条例所称邵水流域,是指本市境内降雨汇入邵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对邵水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制定邵水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并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邵水保护职责。

邵水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具体方案,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工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邵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

邵水保护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部门职责】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事业保障】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邵水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邵水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邵水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修复和改善邵水生态系统受到直接利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鼓励以捐赠、科学研究、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邵水保护。

第六条【河长制】邵水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河长应当加强对邵水流域的日常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邵水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邵水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邵水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开展邵水保护知识宣传、信息发布、数据监测、投诉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邵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邵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管理服务联系方式。负责投诉处理的责任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对邵水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监督管理】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邵水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排污总量控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邵水流域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邵水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排污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邵水河道、水库、灌溉渠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制度,对入河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城乡污水处理】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新城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逐步扩大雨水、污水分流覆盖范围。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向水体直排的污水排污口。确因公共排污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河道保洁】邵水流域城市建成区河段的河道保洁、垃圾清理、转运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河段的河道保洁、垃圾清理、转运及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邵水流域水电站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保洁、垃圾清理、转运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黑臭水体整治修护】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位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水质监测】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邵水流域跨行政区域县(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编制水环境质量月报并向社会公布。

水质监测数据作为邵水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与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水源保护】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邵水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邵水水源地、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十七条【水源涵养】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邵水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湿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征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小流域治理】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和山塘的保护、整治、清淤,增加水源涵养和水量调蓄,改善农业灌溉条件和小流域水环境。

第十九条【取水限制】邵水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取用水控制指标,统一规划、利益兼顾,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并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在邵水流域从事娱乐性游钓,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好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等工作。

第四章  河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邵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邵水流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公布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并设置标识。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在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二)围垦河流,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四)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五)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河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河道环境整治】除必要的防洪排涝、灌溉设施外,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现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城市建成区河段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强制清除;其他河段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清除,并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者承担全部清除费用。

邵水流域沿岸建设沿河风光带,应当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

第二十五条【河道清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邵水流域河道清淤计划,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清淤方案应当经水、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并做好淤泥其他循环利用或者填埋工作。

第二十六条【水工程监管】邵水流域的水工程严格按照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与养护。

邵水流域禁止新增水电站,逐步淘汰和退出落后、废旧水利水电工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罚责】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邵水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内容,未按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保护的;

(二)不履行水污染防治、管理、监测职责,发布虚假信息,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三)未按要求做好流域治理、生态保护的;

(四)不遵守河道管理规定,滥用职权、违规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

(五)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罚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从事娱乐性游钓,不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罚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围垦河道,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罚责】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授权事项制定期限】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编制的规划、方案、措施,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