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
政策通知公告

《邵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及《 邵阳市中心城区无线通信基站选址布局专项规划 》听证公告

2016/06/07 1.5w 阅读 418 点赞

《邵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及《 邵阳市中心城区无线通信基站选址布局专项规划 》听证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08 15:45 信息来源:

    一、听证事项
    就《邵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和《邵阳 市中心城区无线通信基站选址布局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定于2016年6月底进行。
    三、听证代表组成和产生
    本次听证会安排听证代表19人,包括自愿报名遴选代表10名,委托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推选代表5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各2名。
    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且符合听证代表条件的人数多于听证公告规定的听证代表人数时,将通过随机选择方式确定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不足10人时,将委托基层组织、机关社会团体推选产生其他听证代表。
    四、报名时间和方式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可发送邮件到sywuxian@sina.com或者寄信件到邵阳市无线电管理处收(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邮编42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 )
    报名人应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听证事项,知晓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独立表达意志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报名截止时间 :2016年 6月14日 18:00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邵阳市无线电管理处将于2016年6月15日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名单,向经选定的听证代表发送听证会邀请函,告知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请听证代表携邀请函参加听证会。
    联系地址:邵阳市曹婆井无线电管理处  
    邮编:422000
    联系人:金军华
    联系电话:5364098


                              邵阳市通信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一(点击下载): 《邵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和《邵阳市中心城区无线通信基站选址布局专项规划》听证代表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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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构建集约共享的发展环境,保障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促进公众移动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军事系统除外)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邵阳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处)为全市基站建设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基站建设单位和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和政策等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市政府做好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邵阳市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经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城管、园林绿化、公安、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站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基站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适度超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共享、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基站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无线电管理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基站建设单位依据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布局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基站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前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报备。
       第七条基站五年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城区基站设施原则上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绿化、防洪等)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防以及旅游区、文化、体育、教育等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基站规划与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或预留基站建设空间或站址资源。国网邵阳供电公司要支持基站电力引入,对基站建设用电受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基站用电安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损害基站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基站建设单位根据基站五年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实施计划,于年底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处书面提交下年度基站设置报告。
       基站建设单位确需调整基站建设年度设置的,应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处书面提交基站建设年度设置调整报告。
       基站年度设置报告应当包括年度设置规模总量、区域结构分布、共建共享情况、重点区域建设要求等内容,其中基站设置还须附有详细选址、网络制式、发射频率、地理坐标、基站形式等。
       第十条市无线电管理处应当在收到基站建设单位提出的基站建设年度设置需求报告或者调整报告后,根据基站五年建设规划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于每年1月31日、9月30日前,制定基站建设年度设置计划或年度设置补充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基站建设单位新建或改(扩)建基站,具备共建条件的应当采取共建方式;已建基站的,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集约共享。新建基站在人口聚居区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小于300米,其他区域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小于500米,应当采取共享方式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建设项目中的基站建设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移动、联通、电信三家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及其他企业不再自建通信基站,统一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邵阳分公司)承建。铁塔邵阳分公司对已接管的基站,应统筹各方需求,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并达到城市美化要求。
       第十四条基站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信息安全制、等级保护制。


第三章  基站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新建的大型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规范预留基站或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预留的基站或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的,项目报建审批和验收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建设基站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环保和建设等审批手续,涉及公路、河道、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协调衔接,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规划部门在相关规划中,应同步安排基站建设规划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基站站址资源预留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移动基站站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权证办理。
       第十八条新建基站应符合城市市容景观美化和环保的要求,尽量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其设置和安装不得危及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干扰其它无线电通信系统。
       对中心城区独立占地的基站,其天线、抱杆、机房的颜色和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附设在建(构)筑物的基站,其天线应采用隐藏天线或美化措施,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在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要景观节点和重要干道上设置基站,需报规划、建设审批同意。历史保护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基站。
       在居住区选址的新建基站,应当优先考虑在非居住建筑物上附设,尽量集约化和采用室内分布系统;确需在居住建筑物上附设基站的,必须符合环保等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所属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应向基站建设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公共机构和政府控股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应当给予减免各项费用。基站建设单位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半年的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第四章  基站监管

       第十九条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基站建设和频率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站设备的技术指标定期抽检。环保部门依法对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通信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
       基站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所属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和设施维护,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在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经批准设立的基站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或迁改的,经协商同意后,依法给予补偿,并重新选址建设。
       第二十一条基站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基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抢修恢复。基站已废弃或失去功能的,产权单位应及时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电力、铁路、公安、人防等部门移动通信专网中的基站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