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
政策通知公告

邵阳市教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04/26 1.0w 阅读 133 点赞
邵阳市教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2025-04-27 17:23
  • 来源: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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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教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邵阳市教育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向农  17707392821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邵阳市教育局直属民办学校28所,“双随机”抽查20%。

1.民办教育科: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及章程执行情况;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办学经费投入保障情况。
2.基础教育科:民办高中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师资配置情况,招生宣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招生规模等情况。
3.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教材建设、学历学籍、高校校外教学点等管理工作情况;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德育、思政工作情况;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情况。
4.体卫艺科:监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学校传染病防控,学校体育、艺术课程开设;
5.计划财务科:检查学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情况,检查学校建设安全、后勤管理情况;
6.维稳科: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装备所: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检查

2025年9月-10月

现场检查

一次

邵阳市教育局

牵头部门:邵阳市教育局
配合部门:市市监局、市住建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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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