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9号)政策解读
| 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9号)政策解读 | ||
| 索引号: | 4305000009/2023-09515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22-12-1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22-12-10 | 有效期: | |
一、适用范围
全省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按原人事厅 卫生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问题的通知》(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
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二、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与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步调整,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
三、调整后标准
特等每年25660元、一等每年20080元、二等甲级每年10040元、二等乙级每年7810元、三等甲级每年6700元、三等乙级每年558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