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罗长林代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提议》收悉,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根据现行的《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我市可由城镇迁往农村地区的有以下几类情况:一是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二是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者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三是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四是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者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五是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六是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七是高校、职业院校学生肄业的,应当申请将在校户口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毕业的,可以申请将在校户口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创业地(含非全日制研究生户口迁入就、创业地)。
公安部门也在探索农村户籍制度改革,省公安厅已起草《湖南省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征求意见稿)》,待出台后下一步我市将积极推进,按照把农村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三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分开的思路,着力破除城乡人口互动障碍,推动在城市常住的农村人口户籍进城和特殊情形城镇人口能够合法下乡。
邵阳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0日
抄送:市人大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文韬 1567397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