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纠正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规定载人载货、非法改装改型、套牌、不按规定地点停放以及电动轻便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无保险、闯禁区、非法摆租营运等严重扰****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乱象,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章守法意识,营造春运、春节期间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正确区分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一)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
2、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40公斤,
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4、蓄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电动自行车须依法登记注册,申领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二)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但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或者整备质量大于40公斤并且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以及非法对合标电动自行车改装改型,使得其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根据国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标准,属电动轻便摩托车,应按机动车管理规定登记注册,购买强制保险,驾驶人还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并不得驶入城区“限摩限电”禁行区,不得用于出租营运。
二、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未注册登记上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暂扣车辆,在30日内审查车辆来源合法性后,按未依法进行登记处50元罚款。
2、非法摆租营运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暂扣车辆,移送客管部门依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如属更换电池、电机、控制器、改变车身结构、后座等非法改装改型超标的,责令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拆除并收缴非法装置,恢复原状,拆除后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予以放行。
4、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牌证的,或者套挂其他电动自行车牌照的、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登记证的,一律依法暂扣车辆审查,对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进行询问查证,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许可,收缴牌证,予以放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5、电动轻便摩托车闯禁区的一律暂扣车辆,并根据城区“限摩限电”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无牌无证、无保险等违法行为,一并进行处罚。
6、电动自行车搭乘12岁以上乘客、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查扣处罚。
7、对无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攻击、谩骂、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驶,共同维护我市正常交通秩序。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