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隆政办发〔201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孤儿保障经费。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儿保障标准,对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供养标准提供保障。中央和省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予的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足。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通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孤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好孤儿保障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并设立孤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经费。发改部门要合理拟制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儿童福利基础设施立项和建设,并及时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资助。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孤儿教育资助制度,有效解决孤儿的教育问题。卫生部门要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报案后,要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移交民政部门,并办理弃婴、弃儿(疑似)《捡拾人捡拾证明》和《捡拾儿童报案证明》等有关手续。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遗弃儿童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诱骗、利用孤儿犯罪的犯罪活动。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孤儿的医疗保险管理和成年后就业服务工作。房产部门要依据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积极解决孤儿的住房保障问题。城管部门要配合协助民政、公安部门依法搜寻、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妇联要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法律常识普及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残联要把残疾人孤儿的康复、教育、就业等纳入残疾人工作的总体规划。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法及时、如实地为收养孤儿当事人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团委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孤儿生活、教育的关爱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在开展“希望工程”工作中收集的孤儿信息,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帮扶困难孤儿,大力开展献爱心活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确保孤儿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另外,隆回县还按照孤儿生活费发放的相关要求制定了《隆回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方法管理办法》,统一了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生活费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孤儿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确定发放对象和金额。各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办)民政办将严格按照《通知》和《办法》的规定,逐门逐户的进行核查登记,确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身份100%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