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2〕2号)规定,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2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0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
三、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外,其余由当地财政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有关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逐步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与物价补贴的综合保障工作机制,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标工作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