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 文件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 ||
| 索引号: | 4305000006/2012-00043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12-09-2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2-09-26 | 有效期: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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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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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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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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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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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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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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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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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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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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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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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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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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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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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所需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示范文书》起草的批准筹备意见的文件
3、社会审计(会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低于10万元)
4、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6、按照《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的章程草案
7、民办学校还应出具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材料
8、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所需材料:
(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住所、场所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3、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原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收回旧证书、印章;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修改章程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4、社会审计(会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报告;
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审计(会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7、收回旧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等;
8、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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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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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审核:
(一)受理
在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登记审核。申请成立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示范文书》起草的同意成立的审查意见文件;
3、章程;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6、领取并填写《章程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印章备案表》等表格;
7、从业人员花名册;
8、需要说明的材料。
民政局窗口在受理登记审核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登记审核材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考察(窗口备注),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筹备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并发给登记审核相关表格等;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民组织管理局审查资料后,同意的,开具代码介绍信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拿到办理好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预赋码后,送民政局窗口(备注)由窗口或申请人将预赋码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审批
民间组织管理局整理资料呈局领导审批,并根据预赋友草拟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正、副本(窗口备注),并将批复文件和登记证送窗口。
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发文件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变更审核
(一)受理
窗口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材料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单,将有关申报材料装订入袋,并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书置于封面。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投诉渠道,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需补充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并在备注栏内说明。
(二)审核
1、民政局窗口受理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资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在备注栏和办件时限跟踪表上注明。
2、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正、副本(窗口备注),并将批复文件和登记证送窗口。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领证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新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注销审核:
(一)受理
窗口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二)审核
1、民政局窗口受理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资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在备注栏和办件时限跟踪表上注明。
2、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复审材料、草拟注销批复文件,报经局领导批复签发打印后,将批复文件送至窗口(窗口备注)。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发证
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时限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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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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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成立审核)
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审核)
5个工作日(注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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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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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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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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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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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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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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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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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535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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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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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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