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社会团体成立、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审核
| 文件名称: | 市级社会团体成立、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审核 | ||
| 索引号: | 4305000006/2012-00042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12-09-2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12-09-26 | 有效期: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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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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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社会团体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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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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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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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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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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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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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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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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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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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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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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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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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成立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登记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必要性等);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3、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文件;
5、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一)办理住所场地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章程;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办理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注销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7、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印章,办理所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清缴手续,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注销机构的所有印章;
8、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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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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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审核
(一)受理
在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登记审核。申请成立市级社会团体登记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示范文书》起草的同意成立的审查意见文件;
3、章程;
4、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5、领取并填写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7、领取并填写《章程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印章备案表》等表格;
8、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9、筹备情况的活动报告;
10、在银行开设的账号;
11、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花名册;
12、建立五项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罚制度);
13、需要说明的材料。
民政局窗口在受理登记审核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登记审核材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考察(窗口备注),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筹备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并发给登记审核的相关表格等;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民组织管理局审查资料后,同意的,开具代码介绍信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拿到办理好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预赋码后,送民政局窗口(备注)由窗口或申请人将预赋码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审批
民间组织管理局整理资料呈局领导审批,并根据预赋友草拟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将批复文件送窗口。
时限为4个工作日
(四)、发文件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批复文件和登记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审核:
(一)受理
在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登记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简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3、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4、需要说明的材料。
窗口初步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决定受理后,窗口即与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确定现场考察时间,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单、现场踏勘通知单,将有关资料装订入袋,并将承诺通知单、现场踏勘通知单、办理时限跟踪表置于封面。
民政局窗口在受理登记审核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登记审核材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考察(窗口备注),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筹备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并发给登记审核的相关表格等;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审批
民间组织管理局整理资料呈局领导审批,草拟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将批复文件送窗口(窗口备注)。
时限为4个工作日
(四)发文件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批复文件和登记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市民政局宣读批文、授牌、颁证、颁章。
三、变更登记审核:
(一)受理
窗口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材料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单,将有关申报材料装订入袋,并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书置于封面。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投诉渠道,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需补充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并在备注栏内说明。
(二)审核
1、民政局窗口受理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资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在备注栏和办件时限跟踪表上注明。
2、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打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送至窗口(窗口备注)。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领证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新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注销审核:
(一)受理:
窗口初步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二)审核:
1、民政局窗口受理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资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在备注栏和办件时限跟踪表上注明。
2、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注销的,草拟注销文件,报局领导批复签发,打印后送至窗口(窗口备注)。
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发放批复,收回证、章、财务凭证
窗口告知申请人邻取批复文件。收回《社会团休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等。
时限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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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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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成立)
10个工作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
5个工作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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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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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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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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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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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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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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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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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535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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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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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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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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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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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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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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